UGL案律政不起訴 巿民申覆核質疑未諮詢獨立法律意見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9/08/23 15:5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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郭卓堅(圖)及「阿牛」曾健成早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。(經濟日報資料圖片)

前特首梁振英涉嫌收受澳洲公司UGL利益而未有被起訴,郭卓堅及「阿牛」曾健成早前就此入稟申請司法覆核,質疑律政司不作起訴的決定及未就有此諮詢獨立法律意見,案件今(23日)於高等法院進行司法覆核許可聆訊。申請人質疑當年前財政司司長梁錦松涉偷步買車,律政司亦有諮詢獨立法律意見,因此梁振英非律政司職員,並非律政司拒徵法律意見的理由。

代表申請人一方的大律師譚俊傑今陳詞時指,梁振英於2011年12月2日與UGL簽訂涉案合約,而收款日期是在梁擔任特首的任內,根據《基本法》47條,特首有責任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。譚質疑律政司司長決定是否起訴梁時,誤解了相關政策,律政司司長曾指出,根據政策,只有在案件牽涉律政司職員時才需諮詢獨立法律意見,而由於梁並非律政司職員,因此毋須諮詢獨立法律意見。

但譚指出,當年前財政司司長梁錦松涉偷步買車一案,時任刑事檢控專員亦表明,為免潛在偏頗,故當時律政司亦有諮詢獨立法律意見,反映受查人士與律政司沒有直接關係,並非不諮詢獨立法律意見的理由。

而當譚提及梁振英的行為很可能已觸犯《防止賄賂條例》,法官質疑申請人對梁的失當行為指控,指梁與UGL之間只是簽訂了合約,而非建立了僱傭關係,梁未有向終院首席法官申報這份合約,是否就構成失當行為。

譚解釋梁會基於這份合約得到金錢,因此需申報,加上根據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涉貪案,上訴庭亦裁定公職人員一旦接受了利益,便會處於一個妥協的狀態,他不一定需要在擔任公職的同時收取利益。法官又指,該案被告許仕仁在上任前收取了新鴻基地產提供的利益,但本案所指的是前特首收取了一間澳洲公司的利益,香港的特首與UGL可以有什麼往來。譚回應指,在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控罪中,控方毋須證明涉案人士作出了什麼特定的回報行為。案件下午續審。